太政发〔2011〕27号
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开发区港区、新区管委会,科教新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
《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全市服务业加快发展,现根据省和苏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服务业重点领域快速发展
(一)根据我市服务业发展情况,及时制定发布《太仓市服务业鼓励投资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符合《目录》的项目,在行业准入、土地供应、资金扶持等方面予以倾斜。
(二)加大服务业项目支持力度。对《目录》中鼓励类的项目和被列入市级以上的重点项目,符合条件的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并支持申请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
(三)落实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政策。市政府已经明确的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现代物流、服务外包、文化创意、大型专业市场等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凡与本意见重复的,按就高原则一次性享受。
(四)支持发展现代物流业。引导物流企业向港区相对集聚,对在太仓港区注册的物流企业继续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快港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太政发〔2010〕64号)文件,对在港区以外注册的物流企业减半享受上述文件中的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的省重点物流企业及公司制运作的省重点物流基地,经省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参照国家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
(五)支持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发挥市级国际服务外包发展资金促进产业发展的积极作用,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在执行市有关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相关政策的同时,对被有权部门认定为国家级、省级软件产业园区(软件产业基地等),在认定当年由市服务外包发展资金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平台建设项目申请省级现代服务业国际服务外包专项资金扶持。
(六)支持发展文化产业。认真贯彻落实《印发<关于加快太仓市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太政规〔2010〕8号),切实加大文化产业的组织工作力度,有计划地开展文化产业的专题引资推介工作,吸引一批文化企业落户。
(七)支持发展旅游业。鼓励旅游景区对照国家标准提升规范化运作和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对成功创建国家5A级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4A级景区的,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支持发展金融业。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积极支持其申报省级现代服务业金融类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扶持。
(九)鼓励发展医疗健康服务业。对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加快建设特色商业街区。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著名商业街”、“特色商业街”、“商业示范社区”,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扶持服务业重点企业做大做响
(十一)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和全国100强企业总部,及其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除享受市政府奖励政策外,支持申请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奖励;对全省100强企业新建5万平方米以上用于研发、销售、采购、结算的总部大厦,建成运营后符合条件的支持申请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
(十二)对列入年度江苏省服务业企业100强的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集团)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三)对当年新认定为省、苏州市技术先进型的服务业企业、服务业创新型企业、服务业标杆型企业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四)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的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名牌产品的服务业企业,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江苏省、苏州市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5A、4A、3A级物流企业,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五)增强服务业企业标准化意识。积极推广服务标准实施,鼓励各类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对于申报并获得批准的国家、省服务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和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由市服务业引导资金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做强做优
(十六)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新获得省级服务业集聚区(重点物流基地)、苏州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的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集聚区内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区内软件、研发、服务外包、工业设计、文化创意、科技金融、物联网应用等新兴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市相关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相关扶持计划和经费支持。
四、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十七)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认真执行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按照统一的登记标准、程序和要求,为服务业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准入环境。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服务业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凡是向外资开放的服务业领域,都向内资开放;凡是对本地区开放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地企业开放。服务业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公司制企业,以原单位经财政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后的国有资产可以计入公司注册资本的,不受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的限制。
(十八)保障现代服务业项目用地需求。优先安排现代物流、科技研发、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对符合《目录》、总投资10亿元以上非房地产开发的服务业产业类项目,优先支持争取省项目用地计划点供指标。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
(十九)积极引进和培育各类现代服务业高层次人才。多渠道、多形式吸引省内外优秀人才,对服务业企业培育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姑苏人才计划”实施太仓“522”人才工程的意见》(太委发〔2010〕22号)中相应政策给予扶持。
(二十)继续加大财政对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市财政根据地方财力增长情况,对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服务外包发展资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专项资金逐年增加。
五、强化服务业发展保障措施
(二十一)进一步强化产业规划的引导作用。编制并实施好“十二五”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各行业专项规划,引导培育核心竞争力突出、特色优势明显的现代服务业产业体系。
(二十二)进一步增强服务业发展合力。调整充实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完善组织架构,定期召开协调会议,专题解决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遇到的实际问题。要建立完善服务业发展考核体系。市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研究制定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具体配套措施,全面做好相关优惠政策的宣传和对企业的辅导工作。市政府办、市发改委(服务业办)要加强对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
(二十三)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充分发挥各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强化服务业重点产业、重点载体、重点项目的统计工作,完善服务业的监测体系和预警机制,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六、附则
(二十四)本意见中未涉及到的家政服务业、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等,凡是省里有扶持资金的,市发改委要会同市财政局积极对上争取。
(二十五)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省出台新的服务业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二十六)本意见由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