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工业经济“三年翻番”的若干政策
为配合工业经济“三年翻番”计划的实施,现整合现行相关扶持政策,并研究提出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政策如下:
一、鼓励企业上规模
(一)鼓励企业销售上台阶。
1、对年销售收入新达到5亿元的企业奖10万元,新达到10亿元的企业奖15万元。年销售10亿元以上企业,产值每增5亿元奖5万元。
2、对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年销售增幅100%以上的企业奖励10万元。
以上奖项,均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二)鼓励企业纳税上台阶。
1、对入库税收新达到500万元的企业奖励5万元,新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奖励10万元,以此类推,每超500万元奖5万元。
2、对2009年底入库税收100万元以上且在2010—2012年期间实现入库税收翻番的企业奖励10万元。
3、对2008年入库税收500万元以上且在2009—2012年期间年入库税收增幅30%以上的企业每年给予奖励。
以上奖项,均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三)鼓励企业重组。
1、对组建集团的企业给予定额补贴5—10万元。
2、对兼并、收购、控股本市范围内其他企业的,免缴兼并过程中发生的本市权限范围内的各类行政规费。
3、对兼并、收购、控股本市以外的优质企业并在太仓纳税,新增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纳税额市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四)鼓励民营企业做强做大。
1、对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现有企业新增加注册资本的,按实际到帐注册资本每500万元奖励1万元。
2、对入库所得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所得税比上年增加额市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3、对在行政、营销、财务、采购、仓储、生产、设计、劳资等各个管理流程列入国家级、省级重点信息化项目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国家级的奖励20万元,省级的奖励10万元。
4、凡获得国家、省专项引导资金的项目,按照国家、省补贴资金额度的10—20%给予奖励。
二、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五)鼓励企业提高市场认知度。凡参加由本市及以上政府组织的各类展览展销会,展位费、布展费由市承担。
(六)鼓励企业提高市场美誉度。对新获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两者不重复奖励;对新获得“江苏省名牌产品”和“江苏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两者不重复奖励。以上奖励在当年度内不重复奖励,以最高一级计奖。
(七)鼓励企业提高市场占有率。对经国家、省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认定,新进入全国500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进入全省100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在31个制造业一类行业中新进入全国50强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在制造业二类行业中新进入全国10强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以上奖励在当年度内不重复奖励,以最高一级计奖。
三、鼓励产业集聚发展
(八)支持各镇建设新的产业园区。对各镇新建成的具有鲜明特色的产业园区,经评审认定后,按照产业园区的规模,以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给予500—1000万的配套。
(九)支持企业开展产品配套协作。对采用本市企业生产的零部件进行配套生产且年采购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十)支持生产性服务平台建设。对当年营业收入超500万元的技术、信息、咨询、培训等生产性服务平台,每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四、鼓励企业技术改造
(十一)对民营企业技改项目的奖励。对单个技改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6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设备投资视同贷款,按一年期利息的50%给予贴息奖励。
(十二)对国有企业技改项目的奖励。对单个技改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万元。
(十三)对外资企业技改项目的奖励。对单个核准技改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500万美元以上且不在“两免三减半”期间的企业,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五、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转化
(十四)大力扶持高新技术产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新进规模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每年按其缴纳所得税的市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对年销售收入增量和增幅分别名列前10位的高新技术产业规模企业给予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技术先进服务型企业、省科技创新型试点企业比照执行);新认定的省软件企业、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苏州市科技创新型试点企业奖励3万元。
(十五)大力扶持成立技术中心、研发平台等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10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省企业院士工作站奖励30万元;新认定的省研究生工作站、苏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苏州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奖励10万元;新认定的省、苏州(内外资)研发机构奖励10万元。
(十六)大力扶持企业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新批准列入国家火炬计划、国家星火计划项目奖励3万元;新批准列入省火炬计划、省星火计划项目奖励2万元。
(十七)大力扶持专利产品及高新技术类产品,加快新产品产业化步伐。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奖励3万元;新认定的省高新技术产品、省重点新产品、省自主创新产品奖励2万元;新认定的省软件产品、苏州市高新技术产品奖励1万元。对授权发明专利产品、国家级新产品和省级新产品、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在取得相关证书后一年内实行产业化生产的企业,分别给予年销售额1%和5‰的奖励;此后两年内专利产品和新产品销售收入增幅在30%以上的,对新增部分仍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十八)大力扶持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对提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研制项目得到立项认可,作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经国家、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布后,分别资助经费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参与起草的视不同情况给予一定的资助。
六、鼓励企业管理创新
(十九)对作出特别贡献的企业和管理者给予奖励。每年评选十佳管理创新企业和十名优秀经营管理者,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并将其管理创新成果在全市范围内宣传推广。
(二十)对重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培训计划。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全市重点工业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培训。
七、鼓励融资担保服务
(二十一)支持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
1、继续加大对担保机构担保余额及增量的风险补贴。
2、鼓励担保公司做强做大。对已有的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增加注册资本的担保公司,按实际到账注册资本每500万元奖励1万元。
(二十二)支持再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市担保公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再担保服务,增加对市担保公司的注资,增强市担保公司的再担保能力。
八、附则
(二十三)享受本意见政策的企业和项目必须是国家产业目录中鼓励和允许发展类,并符合太仓产业发展政策要求。
(二十四)“一企一策”企业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同类政策。
(二十五)销售收入等数据以税务部门为准。
本意见有效期限为2009—2012年,由市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原《太仓市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意见》及《太仓市名牌带动战略政府奖励实施细则》(太政办〔2004〕33号)、《关于进一步鼓励民众创业和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太委发〔2005〕45号)、《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若干政策意见》(太政发〔2005〕62号)、《关于加快发展化纤产业集群的政策意见(试行)》(太政发〔2007〕28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苏州市扶持大企业做强做大政策的意见》(太委发〔2008〕28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业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太政发〔2008〕78号)等6个文件自此文件下发后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