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印发《太仓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开发区港区、新区管委会,科教新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
《太仓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太仓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为表彰和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调动和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高新技术和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推动太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太仓市人民政府设立“太仓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太仓市科技创新创业市长奖、太仓市科技进步奖、太仓市科技合作贡献奖。
二、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等工作程序,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坚持评奖标准,确保评奖质量和水平。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市科技创新创业市长奖授予下列自然人:
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等科技创新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市科技创新创业市长奖不分等级,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
五、市科技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建设、推广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等项目中,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的;
(三)在科技管理、决策的软科学项目中取得突出成绩,并对政府决策和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
市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根据申报项目数,每年授奖项目数不超过30项,其中一等奖授奖项目数不超过当年总授奖项目数的15%。
六、市科技合作贡献奖授予在本市开展或推动科技合作,实现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在本市的产业化,对本市科技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国内外(除太仓区域)团队或个人:
(一)同本市的公民或法人组织合作研究、开发或引进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在我市产业化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经济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二)向本市的公民或法人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训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市与外地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突破性进展的。
市科技合作贡献奖不分等级,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不超过3项,可以空缺。
七、设立太仓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审定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单位和个人。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行政部门负责人和科学技术管理人员组成,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任期5年。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评委与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八、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为:
(一)候选人及候选项目推荐;
(二)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各专业评审组初评;
(三)初评结果公示;
(四)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终评。
九、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可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自愿申报,采取属地化原则经下列组织之一推荐:
(一)各镇人民政府、新区、港区、科教新城、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太仓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备推荐资格的其他组织。
十、市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因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许可的。
十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推荐材料的受理,对推荐的奖励项目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交由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应当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或人选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公示期结束并对异议核实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初评结果提交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进行终评,作出获奖项目、人选和等级的决议。
十二、经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终评的奖励决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授予,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技创新创业市长奖奖励20万元;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市科技合作贡献奖奖励10万元。获奖项目当年同时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奖金不重复发放,按最高奖金额计发。
十三、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十四、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落实人才政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十五、剽窃、侵占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经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且在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十六、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获取市科学技术奖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十七、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的,取消其相应资格,并由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八、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由太仓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太仓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太政发〔2005〕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