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政策法规
太政民(2017)48号 关于开展2017年具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格社会组织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11 14:41

各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组织:

为推进我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关于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太政办〔2015〕158号)精神,决定开展2018年具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格社会组织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范围

在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二、申报所需条件

(一)依法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完善的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依法缴纳税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具有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条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有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须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资质;

(五)申报前连续两年年检合格。因成立时间较短而未能连续参加最近两年年检的,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社会信誉良好;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其他条件。

获得社会组织等级评估3A(含3A)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在等级有效期内未出现《关于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实施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可直接进入“目录”,无需另行申报。

三、申报提交材料

社会组织申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格,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的社会组织目录》编制申请表(见附件1);

(二)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六)从业人员花名册、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复印件;

(七)市民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第(二)、(三)、(四)、(五)项材料,社会组织在向市民政局申请年检、评估或办理其他事项时已提交,且无变化的,无需再提交。

四、目录编制时间要求

1.拟申报的社会组织请于8月31日前,向市民政局提交申报材料(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须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2.市民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于9月30日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编制成2018年具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格社会组织目录,并在太仓民政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于10月30日前通过太仓市民政局或有关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正式目录。请社会组织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目录申报工作。

 

附件:《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的社会组织目录》编制申报表

   

 

太仓市民政局

2017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