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企业地方税、费明细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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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 |
税目及计税依据 |
税率 |
备注 |
会计科目 |
营业税 |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 |
3% |
每月十五日前申报缴纳(节假日顺延) |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
娱乐业 |
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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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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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 |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 |
镇5%市区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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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25% |
月后或季后15日内申报,年度终了5个月内汇算清缴。(2009年1月1日以后工商登记的增值税企业,企业所得税归国税管理,营业税企业企业所得税归地税征管) |
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工资薪金 |
5%-45% |
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申报 |
其他应收款个人负担 |
其他应税所得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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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 |
5%-35% |
查账征收按季预缴,核定征收为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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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
资金账本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 |
0.05% |
新办企业第一个月申报缴纳;以后有增加时,对增加部分申报缴纳 |
管理费用 |
其他营业账本贴花 |
5元/本 |
新办企业第一个月申报缴纳,以后每年一月申报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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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 |
0.03% |
工业企业:每月按销售(营业)收入的80%申报缴纳;商业企业:每月按销售(营业)收入的40%申报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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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 |
0.05% |
按加工承揽收入申报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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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0.03% |
按工程承包金额申报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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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租赁合同 |
0.10% |
按租赁收入金额申报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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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 |
0.10% |
按运输费金额申报缴纳,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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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印花税 |
0.03%-0.1% |
详见印花税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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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
房产原值*(1-30%) |
1.20% |
按年申报的于每年7月15日前申报,按季申报的于季后15日内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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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收入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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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 |
实际占用土地面积 |
镇4元/平方 市区6元/平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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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
按销售收入或预收款收入(房地产企业) |
普通住宅按2%预征; 非普通住宅按3%预征 |
每月十五日前申报缴纳(节假日顺延),详见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 |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
车船税 |
载客汽车按辆计征 |
小型汽车360元 |
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由保险机构在进行机动车交强险业务的同时进行代扣代缴。 |
管理费用 |
载货汽车按自重吨位征收 |
16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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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 |
3% |
每月十五日前申报缴纳(节假日顺延) |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 |
2%(2011年2月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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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保安资金 |
按上年营业收入(营业税企业) |
0.10% |
按年申报,具体征收时间税务机关另行通知(增值税企业该项资金归国税征收) |
营业外支出 |
残疾人保障基金 |
(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 |
具体标准另行通知 |
按年申报,具体征收时间税务机关另行通知(详见残疾人保障基金有关规定) |
管理费用 |
工会经费 |
按工资总额 |
0.80% |
2011年工会经费征收标准为“上年期末职工人数×960元×12个月×0.8%=92.16元/人”,按年一次性征收。以后年度另行通知 |
管理费用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额 |
3% |
娱乐业、广告业适用,每月十五日前申报缴纳(节假日顺延) |
营业外支出 |
义务植树费 |
按职工在在册人数 |
5元/人、年 |
按年申报,具体征收时间税务机关另行通知 |
管理费用 |
人防建设资金 |
按职工在册人数 |
15元/人、年 |
按年申报,具体征收时间税务机关另行通知 |
管理费用 |
地方教育基金 |
按在职职工人数 |
30元/人、年 |
2011年2月起停止征收 |
其他应收款个人负担 |
社会保险费 |
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
详见社保有关规定 |
新办企业先到社保局办理开通业务,然后到地税局办理银税联网,以后每月20日前银行自动扣款 |
企业负担部分在成本费用科目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