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之家
新办企业地方税、费明细一览表
发布时间:2012-03-15 10:02

新办企业地方税、费明细一览表

税种

税目及计税依据

税率

备注

会计科目

营业税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

3%

每月十五日前申报缴纳(节假日顺延)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娱乐业

5%、10%

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5%

城建税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

5%市区7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

月后或季后15日内申报,年度终了5个月内汇算清缴。(200911日以后工商登记的增值税企业,企业所得税归国税管理,营业税企业企业所得税归地税征管)

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

5-45%

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申报

其他应收款个人负担

其他应税所得

20%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

5-35%

查账征收按季预缴,核定征收为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申报

印花税

资金账本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

0.05%

新办企业第一个月申报缴纳;以后有增加时,对增加部分申报缴纳

管理费用

其他营业账本贴花

5/本

新办企业第一个月申报缴纳,以后每年一月申报缴纳

购销合同

0.03%

工业企业:每月按销售(营业)收入的80%申报缴纳;商业企业:每月按销售(营业)收入的40%申报缴纳

加工承揽合同

0.05%

按加工承揽收入申报缴纳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0.03%

按工程承包金额申报缴纳

财产租赁合同

0.10%

按租赁收入金额申报缴纳

货物运输合同

0.10%

按运输费金额申报缴纳,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其他印花税

0.03-0.1%

详见印花税有关规定

房产税

房产原值*(1-30%)

1.20%

按年申报的于每年7月15日前申报,按季申报的于季后15日内申报

租金收入

12%

土地使用税

实际占用土地面积

4元/平方

市区6元/平方

土地增值税

按销售收入或预收款收入(房地产企业)

普通住宅按2%预征;

非普通住宅按3%预征

每月十五日前申报缴纳(节假日顺延),详见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车船税

载客汽车按辆计征

小型汽车360元

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由保险机构在进行机动车交强险业务的同时进行代扣代缴。

管理费用

载货汽车按自重吨位征收

16/吨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

3%

每月十五日前申报缴纳(节假日顺延)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

2%(2011年2月起)

防洪保安资金

按上年营业收入(营业税企业)

0.10%

按年申报,具体征收时间税务机关另行通知(增值税企业该项资金归国税征收)

营业外支出

残疾人保障基金

(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

具体标准另行通知

按年申报,具体征收时间税务机关另行通知(详见残疾人保障基金有关规定)

管理费用

工会经费

按工资总额

0.80%

2011年工会经费征收标准为“上年期末职工人数×960元×12个月×0.8%=92.16元/人”,按年一次性征收。以后年度另行通知

管理费用

文化事业建设费

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额

3%

娱乐业、广告业适用,每月十五日前申报缴纳(节假日顺延)

营业外支出

义务植树费

按职工在在册人数

5/人、年

按年申报,具体征收时间税务机关另行通知

管理费用

人防建设资金

按职工在册人数

15/人、年

按年申报,具体征收时间税务机关另行通知

管理费用

地方教育基金

按在职职工人数

30/人、年

2011年2月起停止征收

其他应收款个人负担

社会保险费

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详见社保有关规定

新办企业先到社保局办理开通业务,然后到地税局办理银税联网,以后每月20日前银行自动扣款

企业负担部分在成本费用科目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