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议案
关于进一步扶持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2-07-03 10:44

  2011年以来,在宏观经济运行环境趋紧和市场竞争加剧的背景下,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面临着很大的压力。资金短缺、订单普降、原辅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提升、人民币升值等多重不利因素叠加,让本就不够强壮的中小企业越发困难重重。调查显示,2011年以来我市规模以上中小企业的产值、销售等指标的增幅呈现回落态势;利税、利润逐月下滑;企业景气指数、企业家信心指数持续下降,且小型企业两大指数明显低于中型、大型企业。全市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的亏损面已高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时的水平,且有进一步扩大和加重的趋势。苏州中小企业虽然还没有遭遇“倒闭潮”,但面临的多重压力正在升级。

  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困境引起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颁布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国九条”,通过财税金融杠杆减轻企业负担;11月,江苏省政府颁布18条政策措施,帮助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解决当前融资难、税费负担偏重等实际困难和问题,以改善其经营发展环境。建议市委、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立足苏州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尽快出台扶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措施,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

  一、建立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在整合原有各类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市本级财政在3年内每年再统筹安排1亿元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中用于小微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1/3。各县(市)、区也要设立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

  二、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税负。一是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二是适当扩大对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惠及更多的企业;三是对小额贷款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3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四是对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落实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五是“中小微型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六是对符合条件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减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七是对经营困难、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的中小微企业,财税部门可根据法律法规一次性给予一定期限的税款缓交或减免部分项目的税款;八是优先办理中小出口企业退税。

三、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一要积极采取措施,把中央和省出台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措施落实到实处。金融机构要在向上争取信贷规模的同时,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资金倾斜,确保中小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市贷款平均增速,对中小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二要提高工作的针对性、灵活性和前瞻性,研究制订苏州中小企业急需的贷款政策,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中长期贷款额度,简化中小企业、特别是大量小微企业的应急贷款手续;三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上浮,并禁止存贷挂钩,禁止一切不合理收费,禁止搭售金融产品,禁止向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融资,确保信贷资金流入实体经济小微企业;四要加强对企业资金链的监控,做好风险排查工作和处置工作,建立应急互助基金,为因资金周转困难诱发资金链断裂的中小企业提供应急资金,帮助企业解决临时周转和短期保障;五要防止我市金融秩序出现不稳定因素。加强对各类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准金融机构的管理,切实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严厉查处非法金融活动;六要建设好、使用好已有的银政企合作平台,赋予行业商会等社会中介组织更多的评估推荐和项目监管职能,积极探索中小企业融资的新渠道、新方式。

  四、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社会保险政策的扶持力度。学习宁波等地的做法,对生产经经营困难的企业实施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五缓”,即允许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提出社会保险(应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四减”,是指集中对依法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困难企业和在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过程中需要大力扶持的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临时性减征一定时期应由企业(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三补贴”,即对困难中小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

  五、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帮助企业留住技术人才。一是借鉴上海、深圳及省内兄弟城市的经验,除重点解决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和高级人才的住房问题外,从公共租赁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的年度分配总量中拿出一定比例适当向企业蓝领工人、技术骨干等中初级人才倾斜,通过在全市范围内制定评定标准和企业推荐申报等方式,让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优惠政策惠及部分普通技术型人才。二是对企业在自有用地上建设公寓给予一定的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不影响城市整体规划、不影响周边环境和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通过提高容积率来建设人才公寓,以缓解部分技术骨干的安居需求,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帮助企业留住人才。